第一種:簽訂財產協議
1、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僅口頭約定,一旦訴訟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2、公證并非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雙方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3、協議簽訂后,為防止反悔,應盡快按照協議約定,能夠履行的盡快履行(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戶手續或者存款進行轉賬或者現金交付),以防夜長夢多。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第二種:簽訂贈與協議
1、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此建議簽訂協議后盡快公證。
2、與財產協議一樣,簽訂贈與協議后應能夠履行的盡快履行。
3、如房貸尚未還清,房屋不能過戶,此時的贈與協議也不可以辦理公證,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將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產權贈與另一方,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為了保護受贈與人的權利,贈與協議中最好約定撤銷贈與一方應承擔高額違約金,雙方可以約定如一方撤銷贈與,應支付相當于撤銷時該一方應得房屋份額市價的違約金。
第三種:產權證加名(以房屋為例)
1、未還清房貸的房屋,不可以加名。
2、加名的一方并非當然擁有一半產權。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會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對房屋貢獻大小、購房出資比例、婚姻進程中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度等綜合考慮。
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的同時,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再簽署一份財產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以后發生矛盾。
以上建議的前提是雙方自愿,畢竟一個人的安全感更多來源于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從婚姻中的另一方獲得,畢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對方真正的尊重,幸福生活方能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