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的關鍵就在于我們應該怎么樣判斷是否有過錯,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總結如下:
(1)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區域對外宣稱是“夫妻”,同時周圍群眾是否也認為他們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結婚狀態。
(4)虐待、遺棄行為必須是一個長期的行為。如,長期不給飯吃,久病不帶就醫等。
在此基礎之上呢,我們就可以將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一個清楚的劃分,如“賣淫嫖娼”、“一夜情”等都不屬于過錯的范疇。
同時還應該注意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二、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正如上文所講,如果夫妻一方出現了上文的過錯行為,那么就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來進行一個財產分割。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的話,如“一夜情”的話,那么和一般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多大的區別。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姻法》中46條中的一些情況的判斷是非常難的,這主要涉及到一個證據的收集與使用,如果非常不幸的出現《婚姻法》第46條的情況的話,最好是求助相關的離婚律師來提醒您應該怎么來操作與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