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故應以本法第十八條進行處理。夫妻一方在施工中受傷并得到的工傷賠償款具有人身性,依法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二、車禍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車禍賠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肇事人支付的生活補助費屬于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即個人財產。
法律之所以規定加害人必須賠償受害人生活補助費,就是為了保障今后基本生活的需要。
既然是個人財產和“養命錢”,另一方在離婚時就無權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