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斷工齡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法律上,對于婚姻期間,買斷工齡獲得的補償款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法理上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買斷工齡補償款具有非常強的人身性質,并且帶有一定的再就業風險,如同婚姻法規定的‘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一樣,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從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來看,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思想,而“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與一定的人身密切相關。對勞動者來說,“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是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同時,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臨危機,因此“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無疑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的一種補償,對其繼續生存和再就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應歸其本人所有,如將夫妻一方的“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認定為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正和更具有人性化。
二、軍人復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復員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我國法院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屬于軍人個人財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一次性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所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夫妻關系存續年限×[復員費總額÷(70-參軍的實際年齡)],該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除此之外,應屬軍人一人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