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職工問:未離婚時一方所購車位屬共同財產嗎?
我與賈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前不久,我們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后,一次偶然的機會,賈女士得知,2002年12月21日,我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分期付款)》,約定內容如下:公司將其一停車位轉讓給我,使用期限自2002年4月9日起至2068年4月8日屆滿;轉讓價款為12萬元。
賈女士認為,停車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我認為,該停車位應歸我自己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請問,這個停車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購車位屬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根據趙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涉案停車位系其在與賈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購得,具有使用價值,且可以出租、轉讓,應屬于趙先生與賈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之前趙先生與賈女士雙方離婚協議中未對涉案停車位進行處理。因此,賈女士可依法索要該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從具體流程上講,賈女士可首先與趙先生進行協商,如果與趙先生協商不成,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該停車位的價值進行分割。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判,判決后趙先生有義務配合執行該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