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ΧΧΧ,男,Χ歲,Χ縣ΧΧΧ公司職工,住Χ縣ΧΧ街Χ號(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聯系方式)
關于答辯人和申訴人之間于Χ年Χ月Χ日簽定的合同爭議,答辯人現就申訴人的仲裁申請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人申訴的某些事實的澄清。
二、申訴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辯人的要求
1、駁回申訴人的各項ΧΧΧ要求。
2、申訴人應補償答辯人因辦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仲裁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此致
ΧΧΧ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ΧΧΧ
Χ年Χ月Χ日
附:1、證據:
2、本答辯書副本份。
三、相關法規
我國《仲裁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這是制作仲裁答辯書的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可以通過仲裁答辯書,向仲裁委員會表明自己對仲裁事項的立場,對申請人進行反駁,提出自己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案情,掌握雙方爭議的焦點,從而查明案件的事實,作出公正的仲裁。當然,是否提交仲裁答辯書是被申請人的權利,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并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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