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案子,2015年本人參與股權投資,投資平臺退出期是2+1年,最晚也是2018年9月退出,結果到現在也沒退出,平臺說被投資公司近期審計報告時做手腳,計提了多年以前損失,目的是降低回購價格,當時投的時候凈值是1,現在是0.7,造成投資人虧損,請問我是告融資平臺還是告被投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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