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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我是上海高校明年的碩士研究生,今年10月份秋招的時候和一個企業簽訂了個offer,也就是兩方就業協議。其中有一個條款就是如果不和他們簽訂三方就要支付違約金6000。后面經過多方了解,知道該公司不咋地,實習期間需要半年的兩班倒,當時他們沒有告知,如是就不想和他們簽訂三方了。最近對方一直打電話發郵件讓我交違約金,給的賬戶也是個人銀行卡號。我知道這是我做的不對,違約在前,我想問一下這筆違約金一定要支付嗎?
需要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建議和相關單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