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作出追認之前,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的,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在次期間《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
這里的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即撤銷合同。
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的撤銷,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么該合同產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的表示了。
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這種情況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