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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最快2.5年最遲3年畢業的合同,合同寫著未在規定時間辦妥無條件退還學費,結果18年未拿到文憑直至19年2月底才拿到文憑,并且交給我一份培訓機構的檔案沒有成績單,由于孩子已在上海就讀九年,19年6月就要辦好積分參加中考,學歷拿到人才中心辦理積分被告知最快流程也要四個月左右肯定來不及了,導致孩子只好辦轉學回老家上學,與培訓機構協商理由是文憑已交給我并且學信網可以查到不給退費,六月份又說畢業正式檔案在他們那里讓去取,由于孩子已回老家文憑已經沒有意義了我沒有去取檔案要求退學費,培訓機構說不能退,想問一下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退費,能不能要求賠償?
培訓機構如果已經完成了培訓教學工作,你這樣的事很難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