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即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決定性作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有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就使該合同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