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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的觀點是否正確 原告小區業主與被告小區業委會及業主大會就2018年業主大會物業費調價決議公告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業主獲勝,訴請撤銷物業費調價決議公告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業委會不服判決上述至二審中級法院,要求改判決議有效,二審爭議焦點為業委會提交的證據是否有效。情況如下:一審查明的事實為,業主大會決議公告未雙過半,根據《物權法》第67條之規定,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至少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還規定,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10次面積計算。根據前述規定,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在召集業主對有關事項進行表決時,必須對業主人數及專有部分面積兩項進行統計。故根據庭審的調查事實,關于物業費從0.54元/m2調整為0.58元/m2的事項表決票及表決票匯總表中均未提及面積統計的相關數額,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故判決決議公告無效,予以撤銷。 二審時,被告(上訴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由物業電腦下載的證據,證據內容為投票業主專有部面積統計結果表,辯稱:上訴人自身存有各個戶主對應的室號以及對應的專有部分面積,在進行選票回收過程中,已經就選票對應的投票人、室號、專有面積進行了核實。盡管在公告決議內容時未將面積比例寫入決議,然而這并不等于投票人所占的面積比例不達到法定比例。 另外上訴人稱,無論是物權法或其他司法解釋,僅僅要求業主大會作出有效決議的前提是人數、面積比例達標,而并不是要求業主大會表決的過程中,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在決議之中。換言之,如果沒有其他程序違法的事由,只要同意的戶對應的面積達標即可。 請問:上訴人的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的觀點是否正確。
如果說投票代表的面積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比例,則投票會有效。問題是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上訴人的上訴觀點,這個就不一定了。
上訴人的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的觀點是否正確
原告小區業主與被告小區業委會及業主大會就2018年業主大會物業費調價決議公告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業主獲勝,訴請撤銷物業費調價決議公告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業委會不服判決上述至二審中級法院,要求改判決議有效,二審爭議焦點為業委會提交的證據是否有效。情況如下:一審查明的事實為,業主大會決議公告未雙過半,根據《物權法》第67條之規定,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至少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還規定,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10次面積計算。根據前述規定,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在召集業主對有關事項進行表決時,必須對業主人數及專有部分面積兩項進行統計。故根據庭審的調查事實,關于物業費從0.54元/m2調整為0.58元/m2的事項表決票及表決票匯總表中均未提及面積統計的相關數額,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故判決決議公告無效,予以撤銷。
二審時,被告(上訴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由物業電腦下載的證據,證據內容為投票業主專有部面積統計結果表,辯稱:上訴人自身存有各個戶主對應的室號以及對應的專有部分面積,在進行選票回收過程中,已經就選票對應的投票人、室號、專有面積進行了核實。盡管在公告決議內容時未將面積比例寫入決議,然而這并不等于投票人所占的面積比例不達到法定比例。
另外上訴人稱,無論是物權法或其他司法解釋,僅僅要求業主大會作出有效決議的前提是人數、面積比例達標,而并不是要求業主大會表決的過程中,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在決議之中。換言之,如果沒有其他程序違法的事由,只要同意的戶對應的面積達標即可。
請問:上訴人的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的觀點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