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管轄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原在我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居住港、澳一方當事人向港、澳特區法院起...
由于各國法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規定的差異,這就必然引起或產生法律沖突。因為離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對離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都規定適用法院地法;而對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選擇,各國通常采取以下沖突規則:
(一)依據法院地法
(二)依據當事人本國法
(三)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和當事人本國法
(四)適用利于離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則》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
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眾說不一,但絕大數國家均認為應以國內法作為判斷的標準。
B.判決已經生效。
C.訴訟程序公正。
D.判決必須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騙手段取得。
E.不存在"訴訟競合"。
F.承認與執行外國...
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眾說不一,但絕大數國家均認為應以國內法作為判斷的標準。
B.判決已經生效。
C.訴訟程序公正。
D.判決必須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騙手段取得。
E.不存在"訴訟競合"。
F.承認與執行外國...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一、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
一、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于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奸,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答辯人有通奸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
在國外的中國人辦理離婚事宜,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
1、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
2、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臺胞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撫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內按照我國法律辦理離婚的法律行為。根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47條),應適用我國有關涉外離婚的程序法的規定。 涉外離婚的程序為:如果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可通過離婚登記程序或訴訟離婚程序解除;反之則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
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