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的民事法律都有此類的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須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
涉外離婚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解除原有的夫妻關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涉外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宜,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
1977年的《美國沖突法重述》第70條至第73條之規定:
配偶雙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內的州,有權就配偶雙方的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0條)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權就配偶雙方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1條)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領土上均無住所的州與配偶一方有聯系,如該州基于此種聯系解除雙方婚姻是合理的,該州即有權對離婚行使司法管轄權。(第72條)
上述三條規定可以作以下的規定:
①夫妻雙方均有住所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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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
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但下述情況例外:
①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雙方在外國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所在國法院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絕受理其離...
(一)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