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的法律規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
一方不能生育不能作為離婚條件,本文案例分析一方不能生育,不能成為離婚理由。
妻子未能生育丈夫起訴離婚被駁回
市民小楊結婚六年因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據法官介紹,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
小楊和妻子小許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相處兩年之后二人登記結婚。婚后,小兩口感情很好,而且還購買了兩處房子,...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離婚協議書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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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準予離婚的參考條件之一的“分居”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
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
相關案例
曹某與丈夫傅某系同學,2001年1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發現丈夫行為異常,與同性朋友之間有種說不出來的親昵關系,夫妻間關系因而緊張。為了維持夫妻感情,消除疑慮,傅某與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協商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有一方出現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為,應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發現丈夫與別的男子...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
除雙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家庭成員;
(五)遺棄家庭成員;
(六)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關于協議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更明確、具體的規定,集中起來可歸納為以下幾條:
①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這一規定說明,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得按登記離婚方式解...
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