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已與丈夫同室分居兩年的何女士,卻因沒有“夫妻雙方已分居”的證明材料,而無法上訴法院提出離婚。
昨日何女士告訴記者,她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但因夫妻倆都怕此事影響自己發展,所以一直沒有公開分居。何女士稱,自己每天晚上都反鎖房門睡在臥室,丈夫則在客廳睡覺。
何女士夫婦已這樣生活了兩年,但周圍很...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唯一依據。
夫妻感情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一、關于離婚條件。
《婚姻法》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
離婚,又稱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實行徹底的破裂主義(即無因離婚制度)。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惟一標準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不是考查離婚訴訟的被告是否有過錯。(2)反對輕率離婚。一個婚姻或家庭的解體,不僅不利于當事人本人的利益,還會對子女和周圍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間接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失,對社會也有一定的負作用。(3)...
曹某與丈夫傅某系同學,2001年1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發現丈夫行為異常,與同性朋友之間有種說不出來的親昵關系,夫妻間關系因而緊張。為了維持夫妻感情,消除疑慮,傅某與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協商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有一方出現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為,應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發現丈夫與別的男子發生同性戀關系...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所以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關系不斷惡化,導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離婚的,應當從分居現象調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認為:“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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