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為解決離婚雙方探視子女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從心理學角度看維護了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的社會價值定位在兩方面:既關愛未成年人,消減心理壓力,據心理調查顯示,在單親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又滿足探望需求,解決...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夫妻在中約定,男方張某將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給妻子秦某。婆婆李某得知后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對兒媳分得的股份主張優先購買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秦某上訴,維持原判。
張先生與秦女士于2004年8月結婚。2007年10月20日,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方分得深圳某網絡公司15%的股份。離婚后,網絡公司尚未形成股權變更的股東會決議,也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李某訴稱,其持有餐飲公...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最早出現于三國時代。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南史》記載著南朝梁武帝蕭衍之子蕭綜滴骨認親的故事:蕭綜的母親吳淑媛原來是齊宮東昏候的妃子,因其貌 美又有才學,被武帝看中,入宮后七月即生下蕭綜,宮中都懷疑非武帝親生,蕭綜長大以后,去盜掘東昏候的墳墓,刨出尸骨,用自已的血液滴在尸骨上,見其果真能滲入尸骨中,蕭綜半信半疑,后又殺了自...
一、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轉換
基于離婚案件的復雜性,一般情況下都是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議,畢竟協議離婚時間短、費用低、壓力小。但涉及到財產數額較大,或者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下,協議的難度比較大,一方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由協議離婚向訴訟離婚進行轉換。
在訴訟的過程,雙方也可通過自行協商或者通過朋友、家人的勸解,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撤訴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筆者...
離婚協議經雙方簽字是否生效?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只是的第一步,即雙方達成了協議離婚的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簽訂了一個關于離婚的民事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書。 故雖簽訂離婚協議,但離婚協議并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因此,實...
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
小方與前夫,協議的內容是:婚后所購房子一套歸前夫,孩子也由前夫獨自撫養;室內的一切生活用品歸小方。可是,小方沒有拿走那些約定給自己的東西。后來,前夫同意付給小方一萬元錢作為補償,約定給小芳的室內生活物品改歸小芳的前夫。雙方簽了協議。但之后,前夫找各種理由不給小方錢,小方能起訴前夫嗎?
第一,對于雙方離婚之后簽訂的協議,其實是改變了離婚協議的內容。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不是人們的任意行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才談得上離婚。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即可離婚。
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中應注意下面幾點內容: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狀況及離婚理由,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時,首先要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還是無效婚姻、同居關系等婚姻情況。不同的婚姻狀況訴訟方案是...
通過解除夫妻關系的,要求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一般在子女撫養問題上,不會存在遺漏問題,但是對財產的分割,確實容易遺漏。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長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曉;也可能存在對方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還可能在離婚協議上過于籠統,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比如僅寫財產已分割完畢、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等。對此,要區別情況依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