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與前夫,協議的內容是:婚后所購房子一套歸前夫,孩子也由前夫獨自撫養;室內的一切生活用品歸小方。可是,小方沒有拿走那些約定給自己的東西。后來,前夫同意付給小方一萬元錢作為補償,約定給小芳的室內生活物品改歸小芳的前夫。雙方簽了協議。但之后,前夫找各種理由不給小方錢,小方能起訴前夫嗎?
第一,對于雙方離婚之后簽訂的協議,其實是改變了離婚協議的內容。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互相履行權利義務。但是,實際生活中也會出現雙方想改變協議內容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簽署協議,改變原來離婚協議的內容。但是,這種改變是有一定條件的:1、符合法律的規定;2、有關解除夫妻關系的內容不能改變;3、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第二,小方的情況,如果對方在另行簽了協議之后不履行,小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但是,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