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房產更名不用交稅(已購公房要交土地出讓金)
這在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都有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3種情況,可以免征契稅:
1)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2)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
3)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
來源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月發布的《關于夫...
關于工齡買斷款分割問題,以下是兩則類似案例的不同裁判觀點:
案例一:劉某某與吳某某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
來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吳某某工齡買斷款6850元是否為吳某某個人財產的問題。工齡買斷款,實質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它是基于工作而產生,并非單純基于人身關系而產生,吳某某的工齡買斷款6850...
基本案情
秦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10年1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秦某由秦某撫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嵐山區支公司簽訂“國壽英才”少兒保險合同一份,約定被保險人其子秦某,保額2萬元,年繳費894元,共18年;如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8122元;保險合同到期后,秦某可于2017年12月23日領取成長金6000元,于2021年12月23日領取創業金6000元,于2024...
案情簡介:
小張和小王結婚一年就懷上了寶寶,兩家父母決定用各自積蓄為小夫妻買套房子以便互相照料。于是小王的父母出資120萬元、小張的父母出資80萬元買了套二手房。當小張提出產權做在她名下時,小王父母想反正一家人寫誰名字都無所謂,便一口答應。哪知寶寶出生后,小夫妻為生活瑣事矛盾漸生。此時小王父母開始后悔當初的決定。雖然產證上只寫了小張的名字,可自己畢竟出了大部分房款,當時也從未表示過出資是送給...
[案情]
申請復議人(被執行人):徐某某(系被執行人劉某某之妻)
申請執行人:盛某
被執行人:劉某某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簡稱執行法院)就盛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金牛民初字第2999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主文載明:一、劉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償還盛某1600000元以及2013年7月10日前的利息200000元。二、如劉某某未在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償還盛某1600000元...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于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方主張為其個人所有,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并無任何關系,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應認定為共有為宜。此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
一、關于婚解三涉及的房產處理問題
吳曉芳法官認為,在針對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處理上:“具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將訴爭房屋的性質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并不代表簡單機械地進行對半分割。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精神,要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裁決。也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全面考慮財產的資金來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夫妻對家庭所做貢獻等因...
1、關于離婚經濟幫助問題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由有條件的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生活困難一方適當資助的制度。該制度的實施需要符合一定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須以離婚為先決條件;
(2)須以一方生活困難為條件;
(3)一方生活困難應發生在離婚時;
(4)對方須有負擔能力;
(5)不考慮雙方是否存在過錯;
(6)給付具有階段性。
...
1、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不屬于個人專用生活用品,不是個人財產,一般認定共有。
2、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屬于婚后所得(收益),故原則上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征收補償利益分為房屋價值補償款及簽約搬遷補貼等其他補償款,就房屋價值補償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變價及自然增值,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并不轉化為共有財產;而其他補償款即不對應房屋價值,又不屬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為...
1、住房公積金是什么?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根據我國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職工工作期間,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