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子女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是因為這方背負債務,那么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法院沒有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因為此種情形不屬于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王某與田某某本為夫妻,生育一子田某。后因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田某由田某某撫養,田某隨田某某生活多年。后來,王某就探望權與田某某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判令王某可每月探望田某兩次。因田某某經濟負債,王某以田某某無經濟能力撫養田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田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和田某某在離婚后田某一直隨被告田某某生活至今,在情感、生活上都更加依賴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雖有負債,但其工作收入與原告王某未有明顯差距,加上原告王某支付的撫養費,完全能夠負擔起田某生活學習開支,本案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其它法定情形。同時,田某已年滿八周歲,法院開庭審理時征詢其意愿,田某當庭表示愿意隨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綜上,原告王某要求變更田某的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1: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上海子女撫養律師說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在民法典實施后,婚姻家庭部分配套的司法解釋規定了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不過也做了兜底規定,法院認定存在“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變更撫養關系。
問題2:本案中的撫養關系為何沒有變更?
律師指出:從本案的情況來看,原告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依據不屬于法定的變更情形,而且從實際來看,被告的經濟條件能滿足撫養田某的需要,并且田某亦愿意和田某某共同生活,其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關系,此時如果變更撫養關系,對于田某某亦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原告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請求。
問題3:本案中談到雙方因探望權發生糾紛而已經對簿公堂過,如何看待?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王某作為不直接撫養田某的一方,享有探望權,在探望次數和時間無法和田某某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通過訴訟的方式,明確了探望的時間和次數,這既保證了王某的探望權,也確保田某的生活和成長不受過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