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其中一個女兒的撫養費由兩人共同承擔,但是在離婚后,孩子的目前一直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孩子的父親在協商無果后,只能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那么對于撫養費的強制執行,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
原告秦某與被告韋某本是夫妻,婚后共同養育了三個女兒。雙方雖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經歷,但經常因生活瑣事等問題發生爭吵,引發矛盾,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雙方為此分居。后秦某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雙方仍未能和好,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有效修復。秦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依法審理后判決原告秦某和被告韋某離婚;婚生長女、次女由被告韋某撫養,婚生三女兒由原告撫養,次女及三女兒的撫養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長女撫養費用由雙方承擔,原告秦某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長女年滿十八周歲止。判決生效后,原告秦某均未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無奈之下被告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了解到韋某撫養的孩子年齡尚小,這筆撫養費對韋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迅速通過網絡查控依法查封了秦某的銀行賬戶,并與秦某取得聯系。起初,秦某情緒激動,并不配合,多次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執行法官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并從親情維系、子女成長等角度悉心對秦某進行真情勸導,勸說其從保障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應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和義務。最終,經過執行法官的釋法明理和耐心疏導,被執行人秦某認識到了自身錯誤,主動兌現了所欠撫養費,并明確表示以后將按時支付撫養費。
問題1:本案中秦某和韋某經過兩次離婚訴訟最終解除了婚姻關系,如何看待該情況?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秦某和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仍然沒有和好,因此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法院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問題2:秦某要支付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應:《民法典》第1085條第2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秦某和韋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協商約定了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對于不直接撫養的子女,要承擔相應的撫養費,這既是雙方的約定,也是法院的判決,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到撫養義務的體現。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提醒到:對于父母一方拖欠撫養費的情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撫養費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是其正常成長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從常理角度看,父母無故拖欠子女的撫養費,是很不道德和逃避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