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申請登記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
一、是在內地辦理過的夫妻。
這就把者和事實婚姻拒之門外。當然,從1994年以來,沒有了事實婚姻。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和沒有的或其它的可以證明夫妻關系存在的,都不能以登記的方式在中國內地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
二、必須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方或雙方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都不能以登記的形式辦理離婚,只能以訴訟離婚的方式辦理之。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雙方必須確實是自愿的。
即雙方的意思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隱滿真相,或以精神等為要挾,皆不能符合這一要求。
四、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
所謂對子女的問題處理,是指在對未成年子女和尚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出合適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所謂對財產處理,是指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財產做出合適的分割和處理。對共同債務在不分割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為前提下,對其清償做出了負責的處理。
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進行登記離婚,必須是雙方共同到場。不能是它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