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向法院起訴,其自己構成重婚,在和現任妻子結婚前,又和前妻辦理了復婚登記,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系無效婚姻。在重婚情況下的婚姻無效,即便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亦可起訴主張婚姻無效。
上海離婚律師:發現養了三年的兒子不是親生,丈夫訴請離婚和賠償" width="720" height="480" />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請求宣告其與被告景某的婚姻無效。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在福建結婚,2006年05月登記離婚。2013年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共同生活。后被告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獲知原告于2007年與前妻辦理了復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并告知原、被告向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重婚屬于婚姻無效,故起訴。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宣告與原告的婚姻無效,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法院認定:原告在未與劉某某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與本案被告登記結婚,其行為構成重婚,屬無效婚姻,故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就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故依法宣告原告林某與被告景某的婚姻無效。
問題1:本案中原告為何構成重婚?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登記結婚之前,原告已經和其前妻辦理了復婚手續,因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登記是建立在已經有婚姻登記的前提之下,因此原告的行為屬于重婚。
問題2:在本案中為何被告要抗辯稱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律師表示:雖然我國刑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但在實踐中一般是得由被害人(即不知道對方屬于重婚的一方當事人)向公安機關要求立案偵查。在本案中既然被告已經稱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那說明其亦不會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法院也不能直接追究原告的重婚罪。
問題3:本案中原告為何能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的婚姻系無效婚姻?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雖然原告構成重婚,但是其亦可以起訴主張婚姻無效,其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結合證據依法認定原告構成重婚,判決雙方的婚姻系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