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十年后,丈夫發現妻子在和自己結婚的時候還沒有和前夫離婚,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婚姻無效之訴,法院審理后認定了這一事實,因此判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
原告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無效。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在上海市某民政局登記結婚,至2022年原告發現,被告與其前夫于2012年9月27日辦理了離婚登記,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與原告登記時尚未解除其與前夫的婚姻關系,屬不合法。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姚某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狀所述的情況屬實。其與案外人謝某1991年登記結婚,后來分居了很長時間,后在上海工作時認識了原告,與原告登記結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姚某與案外人謝某1991年登記結婚,直至2012年9月27日辦理離婚手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記結婚,屬于法律所規定的重婚情形,應屬無效。因此,原告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決原告張某與被告姚某于2012年4月20日締結的婚姻無效。
問題1:《民法典》是如何規定重婚的?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婚姻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原則,因此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系無效婚姻。
問題2:本案中被告姚某為何構成重婚?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我國采用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結婚和離婚都需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被告在和原告登記結婚的時候,還沒有和前夫完成離婚登記,因此在同一期間內,被告存在兩段婚姻,因此被告構成重婚。
問題3:婚姻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雙方當事人婚姻無效后,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照《民法典》的該條規定來處理,所生子女和有效婚姻前提下所生的子女一樣,確定撫養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