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一越南女子認識不久后就辦理結婚登記,女方在男方家待了一個月后便離家再也沒有回來,男方調查后發現女方在和自己結婚前已經有過一次結婚登記,于是便向法院起訴,訴請兩人的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婚姻。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婚姻無效。事實和理由:2019年原告與越南女孩N某相識。原、被告于5月14日在湖南省民政廳辦理了結婚證。被告在原告家待了一個月后,被告說要去南寧干媽家玩幾天,被告走的當天晚上原告就聯系不上被告了,原告就報了警。經湘潭簽證廳查出被告在福建有過一次婚姻,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婚姻無效。法院查明: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鐘某與阮某(N某)離婚糾紛一案,該法院查明:鐘某與阮某(N某)于2017年6月1日在福建省福鼎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以夫妻名義在鐘某住所同居生活,2018年10月13日阮某(N某)離開鐘某住所至今未取得聯系。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閩0982民初7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許鐘某與阮某(N某)離婚。該判決于2021年12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關于鐘某與阮某(N某)的身份信息材料中,阮某(N某)身份證件上載明出生日期為1988年1月5日,證件號為341××××,與上述原告李某與被告N某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材料中的《婚姻狀況證明書》載明的出生日期及人民身份證件號均一致,故阮某(N某)與本案被告N某系同一人。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N某(阮某)與案外人鐘某于2017年6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法院作出準許被告N某與案外人鐘某離婚的判決書于2021年12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被告N某于2019年5月14日與原告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N某與案外人鐘某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被告N某與原告李某的婚姻構成重婚,原告李某請求確認原告李某與被告N某的婚姻無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問題1:重婚的定義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國婚姻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原則,多配偶制是被我國明文禁止的,合法的婚姻只能是在一夫和一妻之間形成。因此重婚便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兩個以及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問題2: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婚姻為何為無效婚姻?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被告在和原告登記結婚之前,和鐘某之間就存在著婚姻關系,因此被告和原告結婚系重婚,故兩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問題3:婚姻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無效的,相關財產按照當事人協議或者法院基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來處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同居生活的時間短,亦沒有生育子女,原告也沒有提出處理財產的訴訟請求,相關財產由當事人自行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