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向岳父借錢后卻遲遲沒有歸還,岳父將女婿告上了法院,女婿卻認為這筆錢應該由自己和妻子兩人一起還。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一方對此抗辯沒有提供證據,因此不予支持,女婿作為被告,需要償還原告岳父的本金和利息。
老邵和小邵系父女關系,徐某系小邵丈夫。2021年4月份,徐某以購買挖掘機為由,向老邵借款50000元。老邵從銀行取出現金后交付給徐某。后老邵向徐某催要時,徐某總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付。老邵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徐某償還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某辯稱:自己在2021年從沒有購買過挖掘機,自己與小邵是在2021年2月23日登記結婚,該筆借款是小邵從自己的娘家處所借,也是經小邵的手交付給被告,被告接到該款于2021年4月17日就轉給過小邵,讓她生活所用。被告接到該借款后,在內蒙交給小邵5000元現金,剩余的錢被告和小邵旅游花了。因該筆借款發生在2021年4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是用于被告與小邵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被告與小邵負有共同償還義務,原告單獨起訴被告一人,實屬漏列被告,所以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女婿向岳父借錢根本不存在借款利息的問題,且借條未約定借款利率,因此原告主張的從借款之日2021年4月16日到付清為止,按照月息1分主張利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不予支持。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主張案涉款項為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但被告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支持該抗辯理由。因此,判決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老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問題1: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要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先簽名,另一方在事后進行追認。此外,夫妻共同債務也可以是用于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該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問題2:為何本案中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回答到:雖然《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一條款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債權人一方,但該情形是適用于債權人主張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到本案中,是徐某主張向其岳父的借款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消費了,從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然而沒有提供證據來支持,并且妻子小邵并未進行追認,因此該債務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舉證不能的后果還是要徐某自己來承擔。
問題3:本案對于女婿向岳父借款是否屬于女婿和女兒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糾紛,給我們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女婿和岳父之間的關系,并不代表著發生借款就可以不用歸還,只要不是明確的贈與,借款的一方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而夫妻一方在婚內所形成的債務,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只要夫妻另一方沒有追認,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經營,該債務就屬于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而且必須用自己的財產來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