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由于是閃婚,互相之間缺少感情,在結婚一年后就因鬧矛盾而要離婚。男方則以女方騙婚為由,將其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認定雖然雙方已經結婚,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短,且男方因為支付彩禮而生活比較困難,最終經過協調,女方返還一半的彩禮給男方。
阿強與阿珍見面9天后閃婚,阿強父親轉賬給女方20萬元作為彩禮,雙方相處一年后逐漸產生矛盾阿珍提出離婚。阿珍認為阿強沒有婚前用心,婚前承諾的婚后買房買車,也遲遲沒有兌現,阿強則認為阿珍騙婚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返還20萬彩禮及“三金”。法院了解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高,雙方也沒有生育子女,20萬彩禮使男方家債臺高筑,且男方有先天性的耳朵和四肢障礙,獨立生活能力確實有些欠缺,最終兩人達成協議:雙方離婚,女子返還彩禮11萬及“三金”。
問題1:如何看待法律層面的彩禮?
律師表示:彩禮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所附的這個條件就是男女雙方結婚,結婚是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結婚,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那么給付彩禮就沒有達成條件,給付彩禮的一方有權主張對方返還彩禮。而將彩禮和其他一般的財產贈與進行區分,一般來講,是結合給付的目的、數額和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的。
問題2:本案中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律師回應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結婚一年,已經共同生活過,但是男方因為給付彩禮而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彩禮是應當經法院審理后酌情返還一部分給男方的。
問題3:本案針對彩禮的糾紛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回答到:在民法典時代之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針對彩禮的返還規定了三種情形,這一條文被民法典的司法解釋所吸取,保留了這三種法定的情形。但是這三種情形應用到彩禮糾紛的實踐案例中,尤其是在需要返還彩禮的案件中返還的彩禮具體比例和數額上,還是顯得有些捉襟見肘,還是需要法官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酌情確定彩禮的具體比例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