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女方多次向男方索要錢款,后來兩人分手,男方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戀愛期間轉的款項。在訴訟期間,女方提出可以和好,并且繼續索要錢款,男方還是給女方轉了款項。但是兩人最終沒有和好,男方也增加了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方返還男方40萬元的不當得利。
陳某和邱某相識后迅速發展成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邱某以“戀愛關系”為由多次向陳某索要大額款項,陳某為博取邱某好感,陸續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邱某轉賬數十次,共計約34萬元。2021年,雙方因矛盾分手,陳某為挽回經濟損失,遂將邱某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邱某仍以“和好”為由繼續向陳某索要錢財。陳某為與邱某和好,在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向邱某轉賬約10萬元,還將其信用卡供邱某套現2萬元。但邱某并無結婚意向,陳某挽回無望,為此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決邱某返還不當得利共計5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邱某交往期間,難免發生日常生活消費支出,但本案中,陳某向邱某轉賬的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合理開支,應當區分評價。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一般生活經驗,本院酌情將單筆金額未達到一定數額以內的轉賬認定為一般性消費性開支,不予返還。單筆金額達到一定數額的轉賬屬于大額支出,應認定為陳某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系,以達到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當陳某與邱某終止戀愛關系,陳某欲求與邱某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未實現,贈與合同即失效,邱某繼續占有贈與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拒不返還贈與財產則構成不當得利。經核實,陳某向邱某單筆金額達到一定數額的轉賬共計4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邱某返還陳某不當得利40萬元。
問題1:什么是“不當得利”?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985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當得利最明顯的特征就是,得利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時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
問題2:本案中,法院如何認定最終的不當得利是40萬元?
律師表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錢款來往比較難區分性質,在戀愛期間,某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比如520、1314等此類的轉賬,一般是屬于表達感情的無條件贈與行為,經贈與后不能要回。但如果是某些大筆金額的轉賬,超出了合理的范圍,則應當視為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在分手后,視為目的未達成,相應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部分財產就是不當得利的款項。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在戀愛期間,一般的財產贈與、附條件的財產贈與、彩禮以及借款,往往是男女雙方在分手后會發生財產糾紛的因素。對于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不能要求返還;而附條件的財產贈與與彩禮,在沒有成功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至于借款,則是要按照民間借貸的規則來處理。因此建議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大筆數額的財產轉讓時,還是應當明確財產的性質,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