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未登記結婚,只是辦了婚禮,兩人生育了一個兒子。后來兩人因為矛盾而分手。在分手時,女方明確表示拒絕撫養兒子,于是孩子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在一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在南京務工的張某與山東女孩王某戀愛,王某未婚先孕,2人匆匆辦了婚禮一直未領證。兒子出生1月后,2人頻繁爆發沖突遂分手。起初王某堅決不要兒子,張某便悉心照顧兒子。兒子1歲時,王某卻訴至法院,爭奪撫養權,且要求張某每月支付兩千元撫養費。法院查明,在王某明確拒絕撫養孩子后,張某將兒子接往南京和家人一起悉心照料。因此,法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孩子的撫養權歸張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18歲為止。王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1: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撫養的問題如何處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第1款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由于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源于血緣關系,并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與父母離婚后處理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是一樣的。
問題2:如何看待張某和王某在分手時,王某拒絕撫養兒子,而由張某撫養?
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本案中,張某和王某的兒子未滿兩周歲,原則上應當由王某直接撫養,但是王某在分手時明確表示拒絕撫養,張某則愿意撫養,因此兒子最終由張某撫養。不過同時,王某仍然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問題3:王某訴請變更兒子的撫養權,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王某在和張某分手時,拒絕撫養兒子,一年后卻又訴請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孩子已經和父親形成了較穩定的家庭關系,此時再變更撫養權,很可能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而且張某并沒有存在不適合繼續撫養兒子的情形,因此王某主張變更兒子撫養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