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經法院判決,兩人的女兒由男方撫養,但是在離婚后,女兒實際上跟隨母親生活的時間更長,在女兒年滿十周歲以后,女方向法院起訴男方,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法院在結合女兒的意愿基礎上判決準予變更撫養關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應當從保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因此子女自身的意愿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2003年,阿榮和小梅(均為化名)登記結婚,共同成立了一個家庭。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阿榮離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于2009年6月10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婚生男孩小明由阿榮負責撫養,但小孩隨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2011年6月11日前小梅需將小孩送回給阿榮撫養。調解離婚后,小明一直跟隨母親小梅生活至今,小梅也未按協議約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將小明送回給阿榮撫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學習與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小明由其繼續撫養。據小梅講述,離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護理,從出生至今都是自己負責小孩的一切,現在小明不認識自己的父親,說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媽媽一起生活,為了小明身心健康著想,才想通過法律途徑繼續撫養小明。接到法院的傳票后,阿榮提出不同意變更小明由小梅撫養。阿榮認為小梅在經濟上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且將小明由自己撫養也有利于減輕小梅的經濟壓力。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榮和小梅離婚時雖確定小孩小明由阿榮撫養,但離婚后小明實際一直隨小梅共同生活。小孩現已年滿10周歲,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小梅生活,小梅又有撫養能力,遂作出判決,阿榮和小梅婚生小孩小明變更由小梅撫養,并由小梅獨立承擔小孩撫養費。判決作出后,阿榮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庭審過程中,雙方對爭議的焦點子女撫養關系是否應予變更這一問題進行激烈的辯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雙方離婚時雖協議小明由阿榮負責撫養,小明隨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小明實際上此后一直隨小梅共同生活。現小明已年滿10周歲,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小梅生活;而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備撫養能力。因此,小梅訴請變更小孩撫養權,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阿榮和小梅在離婚時雖然經法院判決小明由阿榮撫養,但是在離婚后小明跟隨小梅共同生活的時間更長,而且如今小明已經年滿十周歲,具備了基本的判斷能力,其也愿意繼續跟隨小梅生活,因此小梅可以獲得小明的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滬律網指出:基于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或母在離婚后若要起訴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子女如果已經年滿十周歲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參照子女的意愿,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所規定的父母在離婚時,如果子女已經年滿八周歲的,則也要尊重其意愿,兩者實際上都是為了最大化地保護好子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