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妻子發現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婚后一直沒有治愈,于是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男方也表示同意。法院審理后,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判決撤銷兩人的婚姻。
原告張某訴稱,她與汪某經人介紹相識,經父母認可后確定戀愛關系并領證結婚。沒想到婚后汪某卻拒絕同房,導致其曾因想不開自殺過。后經多次溝通,汪某才承認自己性功能障礙,很難治愈,因為心存僥幸,在婚前對其隱瞞,婚后雙方一直沒有性生活。張某認為,汪某患有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結婚前未如實告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當撤銷婚姻,故其訴至法院。被告汪某辯稱,他同意撤銷雙方婚姻,其婚前知曉自己患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一直吃藥治療,婚前確實沒有如實告知張某自己的病情,隱瞞了患病事實。為了降低對張某的傷害,同意按照法律規定撤銷婚姻。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其同意對張某進行賠償,并認可張某主張的賠償標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性功能障礙屬于婚前應當告知對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汪某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實告知張某,導致張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結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撤銷婚姻的條件。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鑒于汪某認可張某主張的賠償標準,遂判決撤銷張某與汪某的婚姻,汪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問題1?:本案中張某和汪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律師指出:在《婚姻法》時代,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形成的婚姻系無效婚姻。而隨著《民法典》的施行,其第1051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三種情況,因此本案中張某和王某的婚姻系有效婚姻。
問題2:本案中的婚姻為何會被撤銷?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情形,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事實,在結婚后夫妻另一方是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而撤銷婚姻,正是撤銷合法的婚姻。
問題3:本案中汪某和張某的婚姻被撤銷后,其子財產分割問題如何處理?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汪某和張某的婚姻被撤銷后,其財產分割問題應按照同居關系情況下的財產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張某作為無過錯方,汪某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