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買家和賣家為了“避稅”,有時會簽訂陰陽合同,即以遠低于合同價網簽備案合同,寧波一房東就聽信買家之言,簽訂了陰陽合同,卻不想買家只愿意按照網簽合同的價款支付,賣家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解除了這份合同。
張某賣房時通過中介找到了意向買家,雙方按日常流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收取2萬元定金。在過戶網簽當天,買家提出“為了過戶省點稅,網簽合同價格寫低一點”,張某考慮到自己不會有損失就同意了。雙方在網簽合同上寫了一個只有原合同價款20%的價格,中介按該價格為雙方做好了網簽。之后雙方就過戶付款發生了爭議,買家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張某解除網簽合同。張某無奈訴至海曙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確認定金歸張某所有。買家在法庭中表示,經雙方協商原來的合同已作廢,他會按照網簽合同的價格支付款項,如果張某不同意,應雙倍返還定金。法官聯系中介、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和稅務部門調查了解,發現網簽合同所載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原告與被告非親非故,與情理不符。通過中介的證人證言,以及原告陳述、原被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內容,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最終,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判決解除網簽合同,定金歸原告所有。
問題1: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為不是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要是合同合法,沒有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則該陰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問題2:本案中的網簽合同為何能解除?
上海合同律師回應到:本案中的網簽合同并非是張某和房屋買家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此在張某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法院經審理后確認該合同不基于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判令解除合同和判令合同無效所起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如因陰陽合同發生糾紛,是否要按照陽合同來履行合同,關鍵在于需要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虛假的意思表示,但這一舉證責任并不容易。像本案中的以房屋的二成價進行的網簽,很明顯就不會是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避稅等原因,因此可以直接就認定該合同是陰陽合同。但是如果合同中的價格只是低了房價的幾萬,那如何證明是陰陽合同就勢必會存在較大的困難,所以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地簽訂合同,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