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財產分割不公平,并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其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對于協議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時,男女一方才能主張對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權,本案中男方的依據并不屬于欺詐和脅迫的情形。
劉先生訴稱,位于某地的兩套房產系其與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兒子名下,但兒子因隨母生活,房產實際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故其認為財產分割對其不公,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關于“兩套房屋過戶至兒子劉某名下”的相關條款。李女士辯稱,她與劉先生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訴爭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作為對兒子的補償,二人自愿放棄房屋的所有權,將兩套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因此,在離婚協議書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劉先生不能單方撤銷將房產給予兒子的承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以離婚為條件而達成之協議,現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協議所涉的離婚部分已履行完畢;劉先生在未能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部分單獨提出異議,并以該部分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的請求于法無據,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請。宣判后,劉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劉先生所訴稱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其理由在于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后,由于兒子跟隨李女士生活,所以李女士對房產享有實際的控制權,這是不公平的,但是這并不屬于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因此法院是不會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存在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詐或者脅迫,那么受欺詐或者受脅迫的一方有權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時間里,向法院起訴,可以主張撤銷或者變更相關的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