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的妻子因為懷疑78歲的丈夫有了外遇,而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以老婦不能舉證為由,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于是駁回了老婦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對于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是需要從客觀的事實和證據出發的。
柳老太與蘇老伯均是上海人,自幼相識,登記結婚已有50多年,婚后生育子女三人,現已四代同堂。柳老太與蘇老伯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家庭上下也都和睦。但近三年來,兩老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執,柳老太認為丈夫看不起她,甚至懷疑老公有外遇,蘇老伯氣憤之下打了妻子,并將妻子趕回娘家,柳老太無家可去就搬到女兒家中居住。于是,柳老太以夫妻感情不和,已無法共同維持夫妻關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蘇老伯離婚。蘇老伯認為,自己沒有看不起妻子,也沒有毆打過她,更不曾將妻子趕回娘家,是妻子自己要住在女兒家的。自己已年老體弱,不可能有外遇的情況。蘇老伯認為夫妻已到金婚年,兩人感情尚可,故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原、被告結婚已五十余年,有較好的婚姻基礎。近年,由于年齡加大雙方又缺乏互相交流和溝通,致使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引起猜疑并夫妻不睦。只要雙方加強交流,珍惜數十年的雙方感情,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法院經多次調解無效,正準備開庭宣判時,恰逢柳老太身體不好,法院即在醫院宣判,駁回了原告柳老太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柳老太與蘇老伯結婚已經有五十多年的時間,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很長,而且柳老太起訴離婚的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蘇老伯確實存在外遇的情況,因此柳老太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對于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離婚訴訟,法院在審理時,關鍵是要審查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只有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的,婚姻也沒有繼續挽回的可能,法院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