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離婚期間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進行了使用,并且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上海離婚律師結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該方當事人應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者不分,以此來懲罰該方當事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李某與唐某本是夫妻,兩人在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間的收入都由李某保管。后因兩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間,李某分二次支取了以其名義存在銀行的共同存款4.7萬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唐某離婚。庭審中,李某陳述其已將前述存款用于請朋友吃飯、生活開支等。唐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李某是在離婚期間轉移財產,主張共同存款由其個人分割。法院最終判決由唐某分割4萬元,由李某分割0.7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李某在離婚時,在沒有經過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取走了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李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少分,以此作為其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懲罰。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提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現行《婚姻法》的第四十七條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并且刪除了第三款中涉及程序法的問題,這是在保證原有條款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對此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