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和丈夫鬧離婚的期間,把兩人共同所有的洗衣店轉讓給了自己的弟弟,丈夫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轉讓行為系無效。
程某向法院訴稱:其和妻子姚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夫妻感情發生矛盾,雙方在鬧離婚,姚某在未經程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夫妻共有的洗衣店轉讓給姚某的弟弟,并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姚某擅自轉讓程某姚某洗衣店的行為無效。姚某辯稱:洗衣店是姚某的個人財產,洗衣店的房屋是租的,洗衣店和洗衣店的設備是不同的概念,洗衣店內的設備已經被他人善意取得,有形財產轉化成為貨幣,家庭財產總額未發生變化,沒有損害程某的財產權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洗衣店是程某與姚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屬于共同共有的關系,擁有共同的處置權,除非是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對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而姚某將洗衣店轉讓給其弟,姚某弟弟與姚某具有親屬關系,不能構成善意,姚某也沒有提供轉讓洗衣店的收入證明,不能說明轉讓洗衣店轉讓的價格,所謂的有形財產轉化成貨幣,家庭財產總額未發生變化,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確認姚某擅自轉讓程某姚某洗衣店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