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因為患有智力殘疾,在父母離婚后,父親一直拖欠撫養費,女兒無奈之下,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的數額,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本案中的女兒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存在特殊的情況而無法正常地生活,所以其父親仍然需要支付撫養費。
原告裘某1(現年二十歲)訴稱:其系被告裘某2的婚生女,患有先天性智力殘疾。在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原告裘某1隨其母親聶某一居生活,被告裘某2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但被告始終拖欠給付撫養費用至今。由于原告裘某1系智力殘疾,終身不能獨立生活,現每月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在校學習費用增加,被告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不足以支撐原告的日常費用支出,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裘某2每月給付原告裘某1的撫養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用由500元變更為1200元。被告辯稱:自己智力不健全,患有冠心病、心絞痛等疾病,由于智力和身體等多方面原因只能靠父母扶養。自己和聶某在經法院調解離婚時,聶某應給付自己財產分割款40萬元,但聶某只給付2千元,自己也無收入來源,所以不能按時給付撫養費,自己也不清楚原告是否具有學籍,教育費和醫療費要以收據為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裘某1是因智力殘疾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父母已離婚,原告由其母親撫養,被告裘某2應承擔原告必要的生活學習費用。綜合,原、被告實際情況,及本地區2019年度人均消費支出情況,法院酌定被告裘某2每月給付原告裘某1撫養費700元,至原告裘某1能夠獨立生活之日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原告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智力殘疾問題而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被告仍然有義務給付原告撫養費,并且原定的撫養費數額過低,不足以維持原告的日常所需,所以可以適當地在被告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增加撫養費的數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子女成年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無須再給付撫養費的,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成年的子女還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二是成年的子女因為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勞動能力的喪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