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為由,辯稱兩人的婚姻無效,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婚姻無效的情形,那么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婚姻無效。
原告樊某起訴稱:其于被告周某系夫妻,因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發現被告性格暴躁,經常無故毆打自己,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被告周某答辯稱:自己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應當結婚,且婚后尚未治愈,請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另外,因原告提出離婚給被告造成精神傷害,要求原告給予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原、被告的婚姻屬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關系應屬無效。被告周某要求原告樊某賠償因離婚造成的精神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系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被告周某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為由,而主張婚姻無效,其抗辯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對于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判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我們應當區別婚姻無效和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無效是自始無效和完全無效;而婚姻關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有效為前提的,因此在婚姻無效的基礎上就不存在婚姻關系解除的問題,所以對于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如果法院經審查發現存在婚姻無效的事實,那么法院應當判決的是婚姻無效,而非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