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查后,依法告知當事人變更了案由,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離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事由,如果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那么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當事人的婚姻系無效。
原告王某某訴稱:其與被告楊某某于2015年冬月經人介紹認識談婚,并于當年臘月22日訂婚,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并根據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9年9月經鑒定機構評定為二級智力殘疾,至今未康復。被告楊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同意與原告解除婚姻,同意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法院認為,因原告王某某是二級智力殘疾人,屬于重度智力低下,相當嬰兒智力,不會說話,反應基于原始本能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能力,且至今未康復,屬法定禁止結婚的人,故原、被告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將原、被屬婚姻無效的情形當庭告知了當事人,并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法院宣告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的婚姻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患有的是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是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故王某某不應當起訴離婚,而是應當將案由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法院也依法判決了兩人的婚姻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滬律網指出: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雙方當事人所形成的婚姻存在無效的情形,那么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的情形,同時變更案由,將離婚訴訟變更為婚姻無效訴訟,法院最終的判決也是依法認定婚姻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