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和丈夫胡某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胡某的朋友以胡某還欠自己五萬元為由將王女士和胡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但是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債務不屬于王女士和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王女士無須承擔償還責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明確指出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胡某的朋友起訴稱,2006年4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兩次分別向其借款5萬元,由于礙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讓胡某出具借條,也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補寫了借條一張,但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認為上述借款發生于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而胡也稱,其確實借款5萬元,只是沒有告訴妻子,該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因此理應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償還。可王女士則辯稱,胡某從2005年3月起就到上海親戚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間幾乎毫無來往和聯系,對胡某在外面的債務,其一概不知,胡某稱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開支并不是事實,此借款應屬于胡某的個人債務,與其無任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胡某在該案中不能證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萬元,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確實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開支。胡某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事先未與王女士進行協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認,應系胡某個人單獨行為。在該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況下,該債務應為胡某的個人債務,王女士并無共同償還的義務。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女士對胡某所借的債務并不知情,并且該債務也沒有用于王女士和胡某的夫妻共同生活,若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該債務不能滿足夫妻共同債務的要件,因此王女士無須連帶償還該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上述最高院出臺的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可以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即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本案所涉債務不符合兩種情形,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