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犯罪的行為,我們當然是零容忍,但是被告人雖然是有罪的,其子女卻往往是無辜的,那么當被告人被法院判刑入獄后,如果在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情況下,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
去年8月,張某因販賣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機關抓獲,但由于其單獨撫養未成年女兒而被取保候審。后該案起訴到海珠區法院。張某在庭審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認罰,但向法院提出希望安置好其女兒。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還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不宜對其判處非監禁刑。但若對其判處監禁實刑,其單獨撫養的女兒又該怎么辦呢?據了解,被告人張某與妻子離婚后,女兒張某某由被告人張某單獨撫養。張某某在某小學讀四年級,其母已精神失常,外祖母又在外地,張某入獄后,女兒的生活難以保障。海珠區法院經過和民政局和街道辦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張某及其家屬召開了關于張某某監護問題的聽證會。聽證會上,張某最終選擇將張某某交由其哥哥一家監護,而其哥哥也愿意在其入獄期間承擔好張某某的監護責任。而張某也在今年的11月份被依法宣判。
問題1:我國民法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父母基于和子女之間最親密的血緣關系,當然是未成年子女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但如果父母都不能履行監護的職責,那么才會出現《民法典》第27條所規定的三個順序的監護人。
問題2:在本案中,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張某某最終由張某哥哥一家來起到監護的職責?
律師回應到:在本案中,張某某的父親張某因為涉嫌犯罪而需要入獄服刑,在服刑過程中固然是不可能再對張某某經進行撫養和教育,張某某的母親精神也失常,不可能對張某某起到監護的作用;張某某的外祖母作為第二順序的監護人,人在外地,再加上年事較大,也不太可能對張某某進行監護;張某的哥哥作為第三順序的監護人,在經過各方當事人以及相關部門的介入調解后,同意對張某某起到監護的職責。
問題3: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律師解釋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和義務。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管的權利,監護人有權利代表未成年人行使一些行為,辦理一些事項;但同時另一方面,監護人也需要對未成年人盡到撫養、教育以及保護的職責和義務,而且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侵害的,也需要由其監護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