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張某是夫妻,兩人本有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但是某天兩歲的兒子小寶告訴王某說“我是人家爸爸的小孩,不是你家的小孩。”王某問小寶為什么會這么說?小寶告訴王某,因為有一次媽媽在和別人視頻聊天的時候,告訴他對面的那個人才是“你真正的爸爸”。并且,還讓小寶當場喊那個人“爸爸”。王某聽完兒子的話,立刻想起了妻子之前種種反常的行為。在兒子小寶出生后,妻子以“孩子太小需要人照顧”為借口,帶著孩子搬去了娘家。之后的某一天,妻子突然聯系他說要離婚,并帶著兒子搬離岳母家。他追問原因,妻子稱是因為和岳母吵了架。他覺得很疑惑,畢竟母女之間吵架,與他無關,更談不上因為這個離婚。而且兒子小寶的出生,本就讓他覺得有些巧合。因為在妻子宣布自己懷孕之前的一年里,他們只發生過一次夫妻關系。想到這些,王某決定偷偷地去做親子鑒定。經鑒定的結果顯示小寶不是王某的兒子。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妻子結婚之前,王某就已經購買了兩處房產,均登記在他一人名下,在婚后王某主動將張某的名字加在自己兩處房產的房產證上。
王某在向法院申請離婚時,其中的一套房產已經變賣,并重購了另外一套住房。對于這套“房換房”房產的分割——夫妻二人各50%,二人均無異議。但對于另外一套房產的分割問題,王某主張:因前妻張某婚內出軌生子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嚴重侵害。所以要求依法撤銷自己之前將前妻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贈與行為,該房屋歸自己一人所有,并且前妻配合自己完成過戶。一審認為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王某主張的張某的行為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因未舉證證明張某的侵害行為達到嚴重程度,因此法院對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某在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并與他人生子,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忠實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上、道德上受到譴責。同時也給王某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擊。而王某將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張某共同所有,系基于一定的情感及身份關系為前提。作為夫或妻婚內出軌,必將傷害對方甚至子女。故王某行使撤銷權,撤銷將該房屋贈與給張某共同共有,將案涉房屋恢復到王某個人名下,由王某個人所有,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問題一:一審法院在審理時,結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為什么會得出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結論?
律師表示到:依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項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民法典》第663條第1項的規定為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可以通過證明受贈人存在嚴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來申請撤銷贈與的行為。而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王某并不能證明張某與他人生育子女是屬于“嚴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因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本案中王某將張某的名字加進房產證中,雖然確實可以視為是對張某的贈與,但是這種贈與和《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相比,在實質上應當是不一樣的,本案中的這種贈與是具有很強的人身關系的贈與,不能簡單地按照《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來處理。
問題二:如何看待二審法院的判決?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本案中,張某在和王某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撫養了這個孩子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在王某得知真相后,精神上無疑是遭受了巨大的傷害,而且由于這一情況,也直接導致了張某和王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破裂,導致兩人離婚,張某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某為了維持和張某的婚姻,將房產的一半贈與給張某,在這一事實發生以后,應當視為張某存在著巨大的過錯,并且應當對這一過錯承擔責任,所以贈與給張某的房屋份額應當如數返還給王某。所以,二審法院的判決相比一審法院的判決更具合理性。
問題三:王某還能要求張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嗎?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睆埬吃诨橐龃胬m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存在著巨大的過錯,并直接導致其和王某的夫妻干起破裂,應當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所以王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要求張某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