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中,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的淡薄,男婚女嫁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就舉辦婚禮并且同居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在雙方同居后,往往又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分手,也會因為彩禮的問題而鬧得不可開交,那么這種情況下的財產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基于婚約給付的彩禮,在沒有成功結婚就分手的,彩禮往往需要返還。
家住安徽省界首市蘆村鎮某村的男青年王某與女青年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很快確了立戀愛關系。訂婚時,男方王某給付女方李某彩禮款12.6萬元并為其購買了金銀首飾和衣物。2019年5月1日,按照農村習俗,雙方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幾天后,王某與李某因瑣事發生爭吵,李某一氣之下回到娘家,一去不歸,并執意提出分手。此后,王某及其父母托媒人、親戚勸導李某回來好好過日子均未果。復合無望后雙方家人為彩禮返還事宜徹底鬧翻。人財兩空的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退還彩禮款12.6萬元及金銀首飾和衣物。庭審中,原、被告各執一詞,怒目相對。主審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耐心開導,希望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在法官的傾力說服下,劍拔弩張的雙方終于平息了一腔怒火。主審法官抓住調解良機進行調解,引導他們摒棄嫌怨、互諒互讓。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終,雙方冰釋前嫌、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女方退還給男方彩禮款10萬元,男方放棄了索要余款和為女方購買金銀首飾、衣物的訴求。至此,該起鬧得沸沸揚揚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分手了,兩人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因此王某給付彩禮的目的沒有實現,李某收下彩禮也就沒有合理的依據,李某應當返還彩禮款給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的目的在于男女雙方能夠形成婚姻,這種形成婚姻不只是定了婚約,舉辦了婚禮還共同生活和居住,而是應該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不能算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彩禮的目的就不能算實現,彩禮往往應當被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