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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告在合同糾紛案中,在明確有與被告一直正常業務聯系的手機號,微信,郵件及郵寄地址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卻沒告知法院。法院需要跟原告索取被告的各種有效聯系方式,在開庭,審判和執行中以便用各種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能及時出庭申辯,乃至與原告協商解決。但是由于未充分聯系被告,在開庭,審判和執行中未能讓被告獲知,直到被告查銀行賬戶被凍結扣款問了浦發銀行95528熱線,浦發銀行于6月8日回電被告,今天才知道原告訴訟及判決一事。 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出口時跟代理的外貿公司簽訂合同由外貿公司代理報關出口,原告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在收到外方公司美金匯款后按照增值稅發票金額付給原告。被告本人我為外方公司采購人員,負責跟原告接洽采購業務。 由于原告質量問題導致退貨,原告和被告(代表外方公司)在2017年已經就產品質量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貨款還款金額。被告已經通知外方公司,已經多次分期匯款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完成大部分還款。最后一筆貨款匯入代理外貿公司賬戶后,因為外貿公司異議導致貨款不能及時付給原告。按照出口報關收匯付款流程,導致后面的付款中斷,不能進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告可以跟外方公司及被告協商下一步解決方案。但是原告選擇在2018年在外方公司和被告未知情的情況下向當地鎮法院向被告個人提起訴訟,向被告個人索賠貨款金額遠高于雙方協商未付的金額。同時未告知原告及外方公司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外方公司已經支付大部分未還貨款,因為外貿公司異議導致暫時中斷。同時也未向法院告知原告跟被告一直正常業務聯系的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手機號碼,微信號,郵件地址,郵寄地址。當地法院正常情況下需要向原告要求原告跟被告之間的各種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在以后的開庭,審判,執行等階段及時通知被告配合。由于未跟被告充分聯系,導致2018年10月9日開庭時,被告完全不知情,以被告缺席方式開庭,導致被告失去公正申辯申訴的機會。在未利用原告跟被告業務聯系的多種有效聯系方式充分聯系被告的情況下,余姚人民法庭于2018年11月19日用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發出送達公告,被告繼續處于不知情而無法申辯申訴的狀況,而一個電話,一個短信,可以通知到被告,電子郵件或者郵寄文件可以通知及送達到被告,使被告有公正的機會可以申辯,而不是失去知情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未能維護自身利益。由于被告不知情,判決在2019年10月28日在被告缺席下進行。之后的判決書及凍結被告銀行賬戶及扣款均未以可獲得的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在2020年6月8日查浦發銀行賬戶時發現賬戶凍結,款項被扣,打浦發銀行熱線電話95528,詢問。后由開戶行浦發銀行許昌路支行沈小姐來電告知,浦發銀行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余姚人民法院執行文書,做了凍結和扣除。 請問作為被告的我該如何申訴,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你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程序違法,你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問原告在合同糾紛案中,在明確有與被告一直正常業務聯系的手機號,微信,郵件及郵寄地址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卻沒告知法院。法院需要跟原告索取被告的各種有效聯系方式,在開庭,審判和執行中以便用各種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能及時出庭申辯,乃至與原告協商解決。但是由于未充分聯系被告,在開庭,審判和執行中未能讓被告獲知,直到被告查銀行賬戶被凍結扣款問了浦發銀行95528熱線,浦發銀行于6月8日回電被告,今天才知道原告訴訟及判決一事。
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出口時跟代理的外貿公司簽訂合同由外貿公司代理報關出口,原告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在收到外方公司美金匯款后按照增值稅發票金額付給原告。被告本人我為外方公司采購人員,負責跟原告接洽采購業務。
由于原告質量問題導致退貨,原告和被告(代表外方公司)在2017年已經就產品質量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貨款還款金額。被告已經通知外方公司,已經多次分期匯款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完成大部分還款。最后一筆貨款匯入代理外貿公司賬戶后,因為外貿公司異議導致貨款不能及時付給原告。按照出口報關收匯付款流程,導致后面的付款中斷,不能進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告可以跟外方公司及被告協商下一步解決方案。但是原告選擇在2018年在外方公司和被告未知情的情況下向當地鎮法院向被告個人提起訴訟,向被告個人索賠貨款金額遠高于雙方協商未付的金額。同時未告知原告及外方公司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外方公司已經支付大部分未還貨款,因為外貿公司異議導致暫時中斷。同時也未向法院告知原告跟被告一直正常業務聯系的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手機號碼,微信號,郵件地址,郵寄地址。當地法院正常情況下需要向原告要求原告跟被告之間的各種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在以后的開庭,審判,執行等階段及時通知被告配合。由于未跟被告充分聯系,導致2018年10月9日開庭時,被告完全不知情,以被告缺席方式開庭,導致被告失去公正申辯申訴的機會。在未利用原告跟被告業務聯系的多種有效聯系方式充分聯系被告的情況下,余姚人民法庭于2018年11月19日用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發出送達公告,被告繼續處于不知情而無法申辯申訴的狀況,而一個電話,一個短信,可以通知到被告,電子郵件或者郵寄文件可以通知及送達到被告,使被告有公正的機會可以申辯,而不是失去知情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未能維護自身利益。由于被告不知情,判決在2019年10月28日在被告缺席下進行。之后的判決書及凍結被告銀行賬戶及扣款均未以可獲得的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在2020年6月8日查浦發銀行賬戶時發現賬戶凍結,款項被扣,打浦發銀行熱線電話95528,詢問。后由開戶行浦發銀行許昌路支行沈小姐來電告知,浦發銀行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余姚人民法院執行文書,做了凍結和扣除。
請問作為被告的我該如何申訴,維護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