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涉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但是該期限在法律中究竟是怎么規定的,相信大家都還不是太清楚,滬律網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后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對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