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利用電話的方式耐心開導失信被執行人王某,促使其履行了支付婚生子撫養費的義務。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在此提醒,在離婚后,父母逃避撫養子女的義務,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是違背法定撫養義務以及道德義務的體現。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12年春節期間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1日登記結婚,2014年12月22日婚生子出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兩個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吵鬧不休,甚至發生廝打,雙方因無法一起生活引發訴訟。法院為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和好的機會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雙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夫妻關系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撫養,被告王某支付婚生子撫養費7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沒有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王某依然不予履行義務。為了規避執行她遠走他鄉,不知所蹤。為了該案盡快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王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在被執行人王某所在村和集市公共場所張貼懸賞公告。然而,被執行人王某依然如“泥牛入海”無消息。因人財物查詢不到,該案的執行陷入僵局。疫情期間,為盡快執結該案,讓孩子及早拿到撫養費,執行法官利用電話與被執行人王某取得了聯系。執行法官不厭其煩地對被執行人王某進行說法拉理,批評教育,使她轉變了態度,王某當即答應愿意履行義務。2月23日,王某通過微信轉賬履行了義務。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王某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兒子,那么按照法院的離婚判決就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王某沒有按照判決履行義務,甚至為了躲避執行而遠走他鄉,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反了法律,也沒有盡到一位母親應盡的責任。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不會終止,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仍然需要承擔撫養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根據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約定或規定,以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代替履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