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江某,男)訴稱:原、被告(陳某)原系夫妻關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財產都登記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雙方在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婚生子歸陳某撫養。原告認為,雖然簽訂以上離婚協議,但實際夫妻并未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協議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關系在民政局人員要求下寫出的,實際雙方財產并未分割,故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雙方財產在離婚時已分割完畢,離婚時雙方曾口頭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訴請。
解析
本案中,“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如何理解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認為,離婚協議并未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哪些財產進行分割作出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且實際雙方在離婚時并未就財產進行分割,因此,主張以上訴請。被告則認為,如果雙方沒有分割財產,不可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財產分割已完畢”字樣。
律師提醒:在辦理離婚登記前,最好雙方能自行擬定一份協議書,就財產分割等問題做出具體約定。然后登記時再將該份協議在民政局備案,不能圖省時而僅寫明“財產分割已完畢”,那樣會為日后留下很大隱患。
法院的觀點是,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就離婚及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約定合法有效。鑒于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現原告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上海市某法院經審理后,于2005年7月做出生效判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