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女方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在兩人離婚時,房屋尚有貸款還沒有還清,因此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男方償還房貸,并且此后房屋歸男方所有。但是在男方還清了房貸后,女方卻后悔了,拒絕過戶,還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因舉證不能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的法律拘束力不言而喻,一方要想撤銷或變更其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舉證責任。
小麗與小勇2012年5月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結婚,小麗購買了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小麗名下。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歸小勇所有,該房屋貸款由小勇償還。隨后,小勇償還房貸9萬余元。小勇要求小麗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小麗拒絕辦理,并訴至法院,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小麗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小勇所有。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麗的訴訟請求。小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小麗和小勇簽訂的離婚協議在兩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即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小麗認為離婚協議存在欺詐和顯示公平的情況,但是不能舉證證明,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需要按照協議的內容,配合小勇完成房屋的過戶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若要主張撤銷或者變更,主張的一方需要承擔對欺詐或者脅迫等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舉證責任能夠避免一方當事人隨意地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