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重癥,丈夫稱因缺乏承擔高昂藥費的能力,試圖放棄治療。無奈之下,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請求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丈夫武某對妻子肖某應當盡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需立即給付醫療費30萬元。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在一方陷入困境時顯得尤為重要,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的時候更應當互幫互助。
2013年,肖某與武某登記結婚,很快育有一子。為了讓妻兒有更好的生活,武某與肖某商量貸款購買了兩輛貨車,掛靠物流公司經營貨物運輸。肖某則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小孩。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開始咳嗽、發燒,到醫院檢查為肺癌。肖某在醫生的建議下開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藥。為了維持生命,她一直堅持服用靶向藥,但昂貴的藥費對這個家庭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資金,并向親友借錢購置藥物,醫療、購藥費用近60萬元。肖某生病期間,由武某護理和照料。但長期看不到未來,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間產生巨大的矛盾,雙方對肖某的治療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認為自己能力有限,無法承擔肖某的藥費。肖某的家人看著她躺在病床上,滿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繼續治療。為了讓丈夫履行義務,長期住院治療的肖某將丈夫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審理中,武某辯稱,自己與肖某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購車,尚有大量貸款未還,此外還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撫養,為了生活和經營需要,已開設了多張透支卡用于資金周轉,難以籌集30萬元。病情好轉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轉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結果,對其要求購買靶向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認為即使服用昂貴的藥,也無法保證肖某能活多久。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武某與肖某自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間感情穩定,應該履行相應義務。肖某患病期間傾盡所有,積極治療,武某在這特殊時期應以治病救人為首要任務,無論人力還是物力上都應盡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結合肖某現階段的情況,可以通過服用具有極強針對性的靶向藥治療,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棄,武某沒有不積極支持治療之理。對于武某辯稱基于家庭生活和經營實際,其經濟能力有限,但相對于救護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況且,肖某是在已經花費近60萬元的情況下,就后續治療所需費用向武某提出給付30萬元的要求。對于使用靶向藥的必要性、合理性,不僅有醫院相關醫囑為依據,而且經過肖某治療過程中的相關檢驗,其病情好轉、生命延續就是最好的回答。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雖然肖某患病使得家庭承擔了巨額的醫療費,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武某想放棄治療,不再支付醫療費的理由,因為相比金錢,生命的價值更大,夫妻倆應當共同努力地戰勝病魔,而非像武某一樣消極地逃避。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生活中的互相扶持,而且體現在一方陷入困境,比如身患重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時,另一方需要盡到照顧的義務,在物質上提供幫助,在精神上進行鼓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