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男方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在結婚后被拆遷了,如今夫妻倆離婚了,女方向法院起訴,主張分割房屋的拆遷款,那么這筆拆遷款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針對房屋本身的拆遷款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作為對家庭成員的補償款部分,女方是有權分割的。
甲男婚前花費30萬元購買房屋一套,后與乙女結婚,共同生活5年,未育子女,期間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遷,獲得補償款100萬元,夫妻二人在《征收協議》上簽字確認。現乙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100萬元。 現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雙方因分割該拆遷補償款產生分歧。關于該筆拆遷款的歸屬,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100萬元是甲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收益,并且政府補償時以家庭為單位,是補償給所有家庭成員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房產是一方婚前財產,100萬元是對房產的形態轉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補償款的性質,100萬元中不僅包含對房屋價值的補償,還含對家庭成員的其余補償,應區別對待,對家庭成員的補償部分不宜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觀點三更具有合理之處,因為房屋拆遷補償款不僅包括對被拆遷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款,還包括對家庭成員生活上的補償,因此才肯定房屋價值補償屬于甲男個人財產的同時,也要考慮到乙女得到的補償款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房屋是甲男婚前出資購買的,應當屬于甲男的個人財產,而房屋在婚后拆遷時有所增值,該增值的部分仍然應當屬于甲男的個人財產,因此100萬拆遷款中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的部分屬于甲男的個人財產。